1、汉字以国务院一九六四年公布的《汉字简化总表》为准;
2、汉语拼音字以国务院公布的《汉语拼音方案》为准。
3、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,以国家公布的《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(汉语地名部分)》为统一规范。
4、少数民族地名汉字译写,以《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》作为统一规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