鹤壁市地名管理意见
(一九九O年十月九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发布)
为了加强我市地名管理,推行地名标准化、规范化,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,根据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和省政府《地名管理办法》精神,提出如下管理意见:
一、我市境内的山、河、泉、洞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;市、县、区、乡、镇、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;城镇、居民区、街、巷、胡同、自然村、片村等居民的地名称;台、站、厂(场)、矿、道路、桥梁、水库等业务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;名胜古迹、纪念地、自然保护区等名称;均属地名管理之列。
二、市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,县、区地名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。在业务上受上级地名管理机构的指导。
三、地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: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政策、法规、办法和意见;负责审查全市地名的命名、更名;检查、监督全市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;组织和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;负责收集、整理地名资料、鉴定保管地名档案,并开展地名咨询服务;负责公开出版地图、书刊上地名审查工作;编辑出版地名书刊、图集等。
四、地名管理应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,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。必须命名或更名时,应按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本意见履行审批手续。并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决定。
五、今后各单位刻制公章,必须使用标准地名,书写要规范。主管公章刻制公章的部门必须与地名管理部门联系,确知准确无误后,方可批准刻制。
六、地名命名、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:
(一)、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、更名,按照国务院《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》办理;
(二)、涉及两个县、区的山、河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,由有关县、区地名管理机构协商提出意见,经县、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
(三)、自然村、自然镇、居民区和城镇的街、巷、道路等名称属县管辖的,由县人民政府审批;属市区的,由市人民政府审批;
(四)、乡、镇的名称,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,报省人民政府审批;
(五)、重要的人工建筑、名胜古迹、风景区、纪念地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、站、厂(场)、矿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征得市、县人民政府同意后,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,并抄送市地名办公室备案;
(六)、城镇新建住宅区或新辟道路、街、巷等,应在施工前由地名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意见。竣工后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重新命名或更名。
七、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,应以地名办公室编辑出版的地图、手册、书籍为准。
八、诚镇、居民区、街巷、胡同、自然村和交通要道、车站、名胜古迹、纪念地等显著位置,均应设置地名标志。地名标志的设置由城乡建设、公安、交通、铁路、水利、文化等部门分工办理,所需经费,由设置单位解决。地名办公室负责督促、检查和业务指导。
九、地名标志用同时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两种形式书写。书写前,有关单位应将地名标志的书写方案送当地地名办公室审定。
十、地名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,由设置单位负责,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。不准在地名标志上张贴广告、标语或涂抹,禁止擅自移动或毁损地名标志。
十一、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地名标志的,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经地名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。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或重新设置。
十二、地名档案为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,各级地名办公室应按照各级有关档案法规和《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》进行管理。
十三、对规范执行本意见,地名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由各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十四、对违反本管理意见,不按审批权限擅自确定地名或更改标准地名的,由地名管理机构通报批评,并限期纠正;擅自移动或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地名管理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