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各级民政(地名管理)部门,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物名称管理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,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,建筑物名称的命名要严格遵守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、民政部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和《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》中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;大力提倡使用含义健康、积极向上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筑物名称;禁止使用有损于民族尊严、格调低俗的建筑物名称;避免不科学、不规范、名不副实的建筑物名称的出现;同一城镇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,并避免同音;建筑物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进行书写,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、已淘汰的异体字,杜绝使用自造字。
二、城镇建筑物的命名、更名除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外,必须符合《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》(见附件)
三、今后,凡新建的居民住宅区、商住大楼、综合性办公大楼、桥梁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用建筑物(群)名称,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,必须向民政(地名管理)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登记审核手续,以审批批准的名称作为该建筑物正式启用同时的标准名称。对申报的建筑物名称,民政(地名管理)部门应按规定程序、权限和命名原则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。建设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,要查验批准地名命名的文件,否则可暂缓验收。
四、要对现有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。在清理过程中,对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违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命名原则的建筑物名称,要予以更名;对未办理建筑物名称登记审核手续的,要限期办理。
五、要做好宣传工作,使全社会树立地名标准化的意识,树立地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的意识。要充分利用报纸、电视、广播等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地名工作,向社会公布被审核批准的标准建筑物名称,以利于社会各界的使用和监督。
六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。要进一步明确对建筑物名称的管理范围、命名原则和登记审核程序,民政、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,逐步建立协同管理机制。
附: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
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
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
主题词:城市 建筑 命名 管理 通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