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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
发布者:  本网站         来源:  本网站 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  2010-3-17 15:36:11         点击数:  416 次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字体:  [大]   [中]  [小]   

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

 

一、大厦:指高层或大型的写字楼、办公楼或商贸等公共建筑。在大城市(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),高度达到18层以上,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,主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;中、小城市(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),高度达到12层以上,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,主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,此种高层或大型楼宇,可使用“大厦”作通名。

    二、广场:特指有集中、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群,并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(不包括停车场),其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,且占其总用地面积的40%以上;在大城市,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,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,在中、小城市,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,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,此类综合商贸建筑群可用“广场”作通名。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“广场” 作通名。

三、小区、村:指相对独立的住宅区。在大城市,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,在中、小城市,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,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(包括幼儿园、小学、商业服务设施等)的住宅区,可用“小区、村”作通名。

四、花园: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。在大城市,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,在中、小城市,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,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35%以上的住宅区,可用“花园”作通名。

五、园、苑等:指住宅区。达不到“小区”、“村”、“花园”标准的住宅,可用“苑”、“庄”、“寓”、“ 宅”等作通名。

六、别墅、山庄:指低层高级住宅区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,花圃、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,可用“别墅”作通名,依山而建的可称“山庄”。一般应位处市郊,市区内要严格控制。

七、城:具有地名意义的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规模巨大的商场、专类贸易场所,可用“城”作通名。

八、中心: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,在大城市,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,或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,在中、小城市,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,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,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、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,可用“中心”作通名。

九、一般禁止使用重叠通名,如“某某广场花园”、“某某花园大厦”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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